• 让内部审计成为提升高校治理能力的“助推器”

    编者按: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日前,教育部发布第47号令,修订出台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新时代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位、机构、人员、职责、权利、监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协调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持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审计职能。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为目标,是单位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在2004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基础上,对内部审计职能职责、履职能力、管理要求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其对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结合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我们在贯彻落实47号令文件精神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关键点。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内部审计是高校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同时建立健全教育法规实施和监督机制,也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中都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在高校教育监督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是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高校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构成了高校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内部审计拥有科学定向的“控制系统”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在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发挥党在高校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融入高校治理体系,确保党的教育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让党的领导在内部审计中发挥“控制系统”作用,科学定向,把握好内部审计发展规划与方向,促进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近年来,学校党委每年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发挥了积极领导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47号令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要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47号令也要求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关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确保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部署落实。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指明了方向。三、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内部审计拥有高效运行的“动力系统”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要发挥内部审计“助推器”作用,就要确保内部审计拥有高效运行的“动力系统”,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首先要注意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利用专项培训、以干代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二是合理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与重点。根据高校完善治理体系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的放矢,找准薄弱点,突出监督重点。三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与效能。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审计思维,增强数据审计能力,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加强与业务部门合作,通过找出问题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从根本上提升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时,应加强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目标管理与质量把控,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四是科学建立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内部审计机构要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廉政和审计风险。四、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内部审计拥有精准推进的“燃料系统”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一种具体体现,要发挥内部审计“助推器”作用,就要用好审计结果,这好比是“助推器”中“燃料系统”中的燃料,精准推进,才有利于提升治理能力。一是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47号令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近年来我校党委行政持续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在审计整改同时明显促进了治理能力的提升。二是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公开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能有效发挥督促与预警作用。三是发挥内部审计协同监督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就是要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推动内部审计结果的共享共用。一方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根据47号令规定,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其在引导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审计优势、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同时,也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上下联动,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内部审计是高校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注重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审计质量,强化结果运用,才能切实发挥好内部审计完善高校治理体系、提升高校治理能力的职能作用。在科学定向的“控制系统”、高效运行的“动力系统”和精准推进的“燃料系统”共同作用下,“助推器”才能真正发挥好助推作用。(党委常委、总会计师蔡艳艳)

  • 著名税收学家——胡中流

    胡中流教授(1921—2005),河南省南阳市人,我国著名税收学家。1943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商学院政治系。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地下革命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1953年,他曾担任上海市税务局老闸区(今黄浦区)分局副局长(时任上海市市长陈毅元帅为其颁发了委任状)。1953年调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从事税收教学工作。“文革”期间,学校停办,他被调到山东省前财政税务学校任教员。1978年复校后调回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从事税收教学科研工作。1985年税务系成立,他任税务系教授。他曾担任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副会长;河南省税务学会特邀顾问;被多所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1990年退休返聘至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系,从事财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胡中流教授学术成果丰硕,声名远播,曾与厦门大学著名财税学家邓子基教授并称为“南邓北胡”。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他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也进入了黄金阶段。胡中流教授曾在《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国际税收》《中国税务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税收论文近百篇,其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的特点》和《市场经济与税利分流》获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收理论的繁荣和税法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胡中流教授一贯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引,密切关注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方面的实际进展,思想敏锐,观点独到,给人启发。他谦逊和蔼,开放包容,善于借鉴吸收他人的学术观点,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学术思想。他总体上持“国家分配论”观点,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方面把握我国税收理论与税收改革的大方向。在税收本质的问题上,他主张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关系,具有经济与政治等多重属性;在税收性质的问题上,他主张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税收不同于私有制社会的税收,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优越性;在税收形式特征的问题上,他坚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性特征;在税收职能的问题上,他主张税收具有筹集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等职能,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重视发挥税收杠杆的独特调节功能,并与其他经济杠杆紧密配合;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在税负轻重的问题上,他主张税负轻重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但总体上来说,轻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在税负公平的问题上,他主张要处理好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关系,重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在税与非税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强化税收的主体地位,清费立税,大力减轻纳税人的非税负担;在税制模式的选择问题上,他主张我国应建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模式;在税收征管模式问题上,他主张建立征管查适当分离的专业化协作模式,加强征管权力的监督制约,内防不廉,外防偷漏;在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在强化管理、打击违法乱纪的同时,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改进税收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依法征税、依法纳税、依法减免、依法监督,避免人治对税收法治权威的冲击;在税法稳定性与税制改革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税法要保持基本稳定,以增强权威性和公平性,但也要与时俱进,适时改革完善;在国际税收关系的问题上,他主张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保护我国涉外税收权益,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他还主张加强税法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治意识,培养纳税习惯。胡中流教授在40余年的教学生涯中,桃李满天下,聆听过他讲课和教诲的学生不计其数,涵盖脱产、非脱产学历教育和在职财税、财会人员培训等多个层次。其中,他作为中央财经大学首批硕士生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20多名,这些学生分布在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各领域,已成为部门单位的重要骨干力量。他曾担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税收》课的主讲教师,主编的专用教材《国家税收》发行数十万册,多次加印,影响十分广泛,为我国税收教育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人物评价胡中流教授对待学术问题十分严谨,不人云亦云,讲究独立思考;对待弟子则既当严师又像慈父,以学术大家的崇高师德风范和春蚕吐丝、蜡炬成灰的无私奉献精神,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税务人,是中财人的骄傲,值得财税新辈永远怀念和敬仰。(宣传部、新闻中心)